
江西,南昌。冯大姐将五万块钱存了五年定期,到期后她去取钱余额里只剩47000元,自己存了五年,不仅没有一分钱的利息,本金还少了3000块,冯大姐不能接受,找到该行讨要说法。
冯大姐的钱到期了,当初存钱的时候柜员告诉她利息非常高,等她取钱的时候一定会很满意,于是她高高兴兴去取钱了。
冯大姐一查余额,竟然只有47000块钱,她不禁怀疑是不是自己看错了,钱存起来怎么会越来越少呢?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冯大姐又查了一遍,发现还是47000元,她慌了,赶紧询问柜员到底怎么回事,自己的50000元钱,就算存活期也只有增加的份没有减少的份,为什么自己存的定期没有利息不说,本金还少了3000块?
柜员查了一下后告诉冯大姐,她的50000元钱并没有存定期,是买了一份理财,现在亏了,才造成了冯大姐的存款变少的。
冯大姐听完后不敢置信,她说自己存的就是定期,怎么该行就给她变成理财了呢?
柜员一口咬定冯大姐买的就是理财,并跟冯大姐说,让她回家好好想想当初存钱的时候到底存的是什么,别自己忘记了到最后都赖到他们头上。
冯大姐怎么都不能接受这种说法,她认为自己的钱存在该行变少了,该行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没几天冯大姐又再次来到该行讨说法,并直接闯到该行的办公室。
一名男柜员接待了她,他称,这件事是冯大姐和当初接待她的那名柜员之间的事,和他们无关,冯大姐应该去找那名柜员。
但是,就算冯大姐去找也没用,因为冯大姐买的这个跟普通的不一样,如果不是本人签字同意,任何人都不可能代替她去办理。
他劝冯大姐不要白费功夫,白纸黑字写的一清二楚,就是冯大姐同意了柜员才帮她买的,好在少的也不多,3000块钱就当买了个教训。
冯大姐当即回了一句,感情少的不是你的钱,你当然无所谓了。出问题你们不知道想办法解决,就会把责任往我们身上推。
冯大姐认为,钱是在该行存的,也是在这里少的,她谁也不找,就找该行负责。
对方没办法,帮冯大姐联系到了当初给她办业务的柜员,对方将当初的情况讲了出来。
当初冯大姐靠每年卖粮食攒下了五万元钱,因为怕放在手里不安全,她就打算将钱存成定期。
冯大姐去存钱的时候,柜员跟她讲定期的利息不高,她可以每年往里存一万,连续存五年后利息非常高。
冯大姐当即心动了,于是答应按照柜员所说的存,在签字的时候,冯大姐看到封面上写的不是定期,她又产生了疑虑。
对方解答,这种存法利息非常高,存够五年后的收息是定期的好几倍,而且随用随取,不像定期那样存起来就不能动了。
冯大姐听完后就签了字,让她没想到的是没有像柜员所说的那样给她带来高利息,反而因为亏损让她的本金都赔进去了3000块。
这件事中,冯大姐所买的理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在办理存款时,双方会签存款合同,合同的意义就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储户一旦在协议上签字,就表明他对其中的各项条款是认同的,合同是双方意思的一致体现,从签字起,也代表着合同开始生效,双方必须要遵守合同上的条款。
冯大姐这件事中,如果协议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她的存款的用途,存款期限,存款金额和存款利息,这个合同在有效期之内是有效的。
具体来讲,如果当时柜员已经告诉了冯大姐,她所买是哪种性质,以及各方面的细节,冯大姐了解后依然签了字,那么这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。
五年后冯大姐亏了钱,因为对方提前进行了告知,履行了自己的义务,因此不管盈亏,冯大姐都得自行承担。
这件事情中,冯大姐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理应对这类情况有基本了解,而且当时柜员是经过她同意才替她办理的,所以她理应为亏损承担责任。
此外,根据冯大姐所说,当初柜员再三告诉她,这样存钱五年后利息非常高,她是因为对方承诺的高息才听从对方的建议,现在亏了钱,对方也有责任。
柜员当初反复说冯大姐按照她所说的存钱,到期后比定期利息高的多,这种说法误导了冯大姐,使她做出错误的判断,改变了原本的主意,导致最终形成了亏损。
因此,该柜员在这件事情中也存在一定过失,应承担部分责任。
《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》中规定,银行必须要先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,只能针对性地向投资者推介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。
这项规定中指出,在向储户推荐理财的时候,该行应该做好风控措施。如果冯大姐亏损的钱超出了当初协议中约定的范围,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向该行索赔。
最终,经过不断协商,该行答应帮冯大姐协商,尽量帮她要回亏损的3000元本金。至于5年的利息,因为冯大姐的钱并不是真的存成定期,无法向她赔付。
您有过类似的存钱经历吗?对于此事您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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